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http://www.macroview.com.cn
首 页 公司概况 业务指南 新闻中心 资料下载 在线申请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核心业务
企业融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
个人信贷担保
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工程保证担保
出境旅游保证担保
客户指南
业务流程
提供资料
受理条件
收费标准
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提供资料
 首页 -新闻
两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
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

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国担保网 | 中国担保租赁网
山西担保 | 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黑龙江担保
中国(浙江)信用担保网 | 中国绿色融资担保网
西部融资担保网 |
广州市鑫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慧聪网| 中国人才网 | 新浪网 | 中国汽车网
江苏省担保协会 | 新浪网担保业财经 | 杭州担保
淄博担保信息网 | 成都合力创业担保公司-贷款 担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
版权所有:国宏信诚(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8-2010
服务电话:010-63407129 手机:13269651242 传真:010-63407129
京ICP备05065558号    技术支持:国宏中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