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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担保类业务 - 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
   

  申请担保的企业原则上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具体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债券、仓单、提单、存款单、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第三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或质押(按净值计算)抵押率或质押率不高于50%;用权利质押的,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三、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企业有效净资产-1/3已对外担保余额≥反担保金额×70%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企业在承保期内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6、其他要求条件。

四、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

履行偿贷义务的,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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